“强奸我一次,还想再来第二次?”河北衡水发生了一起令人无语的强奸案。
周某是一名酒吧工作人员,某天遇到了一位来酒吧喝酒的女子方某。周某陪方某一起喝酒,两人攀谈起来,方某觉得周某善解人意,所以她对周某渐感兴趣。当晚,周某便邀请方某到他的宿舍就寝,并在其间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周某看着身边的方某,觉得意犹未尽,便和方某再做一次。方某说不想这样做,所以她拒绝了周某。然而,周某将方某的拒绝视为不好意思。于是,他强迫她再发生了性关系。但这次,方某暴力反抗,甚至用牙齿咬了周某的头和脸。这下周某被疼清醒过来,并一怒之下地扇了方某一巴掌。然后他骂骂咧咧地离开了宿舍。方某随后报告称她被强奸,警方逮捕了周某。
周某到医院检查咬伤,经鉴定为轻伤。然而,警方仍以强奸罪起诉周某,将周某告上法庭。
最后法庭是怎么判的呢,我们来看下:
1、方某反抗时向周某伤害了面部和头部,对此需要向周某负责吗?
不需要,方某是自卫。正当防卫是指制止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对行为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当方某被周某打伤时,为了抵抗周某的不法侵害,造成轻伤是正当防卫。对此造成的轻伤不需要向周某负责。
2、为什么周某不是第一次强奸,而是第二次强奸?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违背受害人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罪,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并发生了关系就构成强奸。
所以构成强奸罪的两个重要因素是:
一、是否与妇女发生关系;
二、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与妇女发生关系。
周某和方某第一次自愿发生性行为,因此不构成强奸罪。然而,第二次方某显然拒绝与周某发生性关系。周某在方某拒绝的情况下仍想违背方某的意愿与方某发生性关系,因此构成强奸。然而,周某在方某反抗后并没有真正强迫方某发生性行为,因此构成强奸未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在审判后判处周某强奸未遂两年零三个月。
一个人在外面的时候必须克制自己的欲望,有因必有果,无论种下什么因,结出的便是什么果。
人不能贪心,要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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