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近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制定了《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实施细则》规定,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实施细则》提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金沙江、赤水河、乌江和等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开展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实施细则》提出,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在金沙江、长江一级支流建设除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批复同意以外的过江基础设施项目;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流域、九大高原湖泊流域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除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规定的第四类“其他排口”外。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以及从事围湖造田、围湖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文章来源:中国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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